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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企如何防范企业商标法律风险?

2023-12-07 10:23:27 责任编辑: 杨婷婷 浏览数: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销售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陶企如何防范企业商标法律风险?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销售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具有识别来源的显著特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

一项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不仅具有自己使用的权利,也具有禁止或排斥他人使用的权利。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虽然也可以使用,但法律提供的保护力度极弱。因此,一般都会通过申请获得注册,以图使得这一商业标识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

成为注册商标,不仅可以合法使用这些商业标识,更有可能通过长期使用提升本企业的识别度,以便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高的影响力。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往往都会有设计、使用等过程,实践中来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申请或使用注册商标存在一些急需申请人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风险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本条即明确: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实行注册保护原则,即商标只有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才受到法律保护;没有获得核准的商标(严格来说,仅为商品或服务标识),法律仅提供非常有限的保护。因此,企业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两个风险:

1.尽早将已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是企业的经营效果的载体,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商品的声誉,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较好、历史较长的企业,都会特别重视本企业的商标及其管理工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企业对商标不够重视的现象。例如,认为商标可有可无,没有认识到商标对本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一旦本企业发展壮大之后,再想申请商标,或将使自己多年努力获得的企业商誉、商品声誉尽毁。“疯狂英语”注册商标之争就是非常典型的一起商标注册之争的案例。

因此,商标使用者应当尽可能将自己使用的商业标识早日申请为注册商标。在商标元素资源越来越稀缺的今天,一项好的商标都会成为他人竞相追逐的目标,因而没有注册的商标,极有可能被他人申请为注册商标。此种情况下,企业将会面临两种困境:第一,自己已经长时间使用的商标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因为在他人将该项商标注册之后,即有权禁止任何他人使用该商标;第二,即使可以以“在先使用”为由继续使用,但依商标法的规定,其使用的范围极为有限,仅限于“原范围”的使用。商标使用范围的收缩,意味着扩充其他市场已无可能,要么弃之不用,要么向注册商标权人请求支付使用费的授权使用。由此可见,商标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不仅关乎产品声誉,更关乎企业的商誉。因此,对于自己的商业标识,应当及时申请为注册商标,防止他人不当抢注。

2.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尽可能扩大商标的使用类别

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商业标识,商标是用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脱离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没有任何意义。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依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项商业标识注册为商标时,申请的类别是有数量限制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不被他人使用于其他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时,尽可能多地申请在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一方面可以周全地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他人在非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从而淡化自己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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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拍信创意,侵删)

 二是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从实践中来看,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更多地是体现在不当使用的风险上。

1.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的使用

商标获得注册后,并不意味着注册商标权人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意使用在任何商品上。因为任何一项注册商标都有自己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超出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属于违法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证上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及商品即是该项商标的使用范围。超出该使用的商品范围,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处罚,同时,也极有可能陷入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2.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

获得商标注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是其具有显著性,也即与其他商标具有高度的识别性。但一些注册商标权人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在实际使用中,显著地改变了注册商标证上的商业标识后进行使用,此项使用行为即为淡化了注册商标的显著属性,因而不会认为是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例如,商标权人获得了一项“ALEX”商标的注册,“ALEX”为正楷字体,但商标权人在使用时为了美观,不仅将正楷字体改为细化的美术字体,而且将其中的“A”进行了变形,形成为拖带了一条长长尾巴的线条。后被法院认为已经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认为是合法使用注册商标。

3.拆分注册商标的使用

通常来说,将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特别是文字商标进行拆分后使用,也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不合法使用。如商标权人拥有“花西子”注册商标,如果其在使用过程中,将“花”与“西子”分开使用在商品上,将两者的大小作区别使用,此类使用行为即为拆分使用行为。这样的使用行为还有两个弊端:一是可能会因不被视为正常使用而被认定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二是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将会使得自己努力培养的商标成为他人的囊中之物。

4.组合有关商标要素的使用

所谓组合要素的使用是指将取得或未取得的商业标识进行合聚在一起的使用。此种使用行为常见于被诉侵权人有意傍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而有意为之。例如,在一件商标侵权案件中,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拥有多项“公牛”文字和图形及拼音(英文)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电器等商品中。经过多年发展,该商标在业内获得极大声誉。被诉侵权人有一项“G&N”字母商标,后受让了一项“牛头”图形商标。后者在使用过程中,将“G&N”字母商标与“牛头”图形商标进行组合使用。后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后者,认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请求,判决后者赔偿其损失及其他合理维权开支数十万元。

商标是一项具有经济价值和商誉价值的商业标识,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安排好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措施、正确合理使用获得的注册商标,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更关系到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落实。

(文章来源:陶城报-公众号,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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